特種設備施工前未告知,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?-倍加信
來源:$article_from_name$ 2026/7/6 11:57:24 點擊:
標題:特種設備安全法78條如何適用內容
問題: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第七十八條規定,特種設備安裝、改造、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即行施工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那么,該條中的“責令限期改正”,具體來講應該如何改正呢?是(1)先拆除恢復到未安裝時的狀態,再重新辦理告知,然后再施工,再辦理使用登記;還是(2)在限定的期限內補辦告知?
如果是補辦告知,對于已經安裝投入使用了的時間有無要求?補辦的告知書上的施工時間是以前的實際的施工時間,還是現在的時間?
回復:1.應當在限定的期限內補辦告知,補辦的告知書上的施工時間應當為以前的實際施工時間。 2.對于已經投入使用的特種設備,未辦理使用登記,如果超過三十日,則按照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第八十三條進行處理;未超過三十日,應督促補辦施工告知后,辦理使用登記。
回復部門: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
時間:2019-11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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